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技术权益第十六条已废止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依法申请专利;对于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也可以按照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