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已废止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兼职或者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人员竞争上岗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允许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在原单位规定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重新上岗者与连续工作的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