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九条已修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的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本市区域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的区域综合规划,由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区、县区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不符合全市区域综合规划的,报市人民政府纠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