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十条已修改水资源保护、供水、排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雨水利用、灌溉等专业规划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渔业、防沙治沙等其他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