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开采基岩水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