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在严格限制开凿机井的地区开凿机井的,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井,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