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