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