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