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