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者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养犬人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居住地区的养犬登记、年检情况等事项向居民、村民公开。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