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