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歧视、侮辱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的;(二)监护人未履行职责的;(三)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的;(四)非法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隐私权和通讯、会见等权益的。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