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歧视、侮辱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的;

(二)监护人未履行职责的;

(三)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隐私权和通讯、会见等权益的。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