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五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对具有本市户籍、生活困难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康复费用给予资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