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五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第四十七条有效具有本市户籍,无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由民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收治,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服现役期间罹患精神疾病的具有本市户籍的退伍、转业军人,其精神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