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五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精神疾病患者享有通讯、会见来访者、处理私人财物等合法权益;因病情或者治疗等原因需要限制住院精神疾病患者上述权益时,医师或者护士应当将理由告知该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