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五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有权了解患者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医疗或者教学机构需要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接受新药、新治疗方法的临床试验的,应当书面告知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教学、科研和试验的目的、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取得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