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五章 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精神疾病患者享有参加与其身体、精神状况相适应的生产劳动并取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精神疾病患者参加生产劳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