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精神疾病患者享有参加与其身体、精神状况相适应的生产劳动并取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精神疾病患者参加生产劳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