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精神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第三十三条有效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妥善看管、照顾精神疾病患者,防止其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社会;(二)根据医嘱,督促精神疾病患者接受治疗,为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办理住院手续;(三)为经诊断可以出院的精神疾病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四)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接受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