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妥善看管、照顾精神疾病患者,防止其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社会;

(二)根据医嘱,督促精神疾病患者接受治疗,为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办理住院手续;

(三)为经诊断可以出院的精神疾病患者办理出院手续;

(四)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接受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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