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精神疾病患者自愿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办理就医手续。

自愿住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可以自行决定出院;精神科医师认为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理由,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决定是否出院,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