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精神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第二十九条有效精神疾病患者自愿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办理就医手续。自愿住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可以自行决定出院;精神科医师认为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理由,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决定是否出院,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