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精神健康促进与精神疾病预防第十五条有效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加强对看守所、劳动教养场所、监狱内监管工作人员精神卫生知识的培训。看守所、劳动教养场所、监狱应当对被监管人员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针对不同类型的被监管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