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有效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未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