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有效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筹备设立期内招收学生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