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