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一致。民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一致。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