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燃气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燃气专业规划涉及城市空间资源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