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