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供应与使用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管道燃气单位用户变更户名、用气量、燃气使用性质的,应当到燃气供应单位办理相应手续。管道燃气用户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燃气供应单位实施作业。用户的要求符合规范要求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依照服务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实施作业;用户的要求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并提出合理建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