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燃气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并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齐全、准确的项目建设档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