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全民健身经费作为专项支出列入本级体育行政部门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