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从事国民体质测定时,应当按照国家体质测定标准规范操作,为被测试者提供测定结果,并给予科学健身指导;保存测定数据和资料,为被测试者的测定结果保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