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培训合格的体质测定和健身指导人员;

(二)有符合体质测定项目要求的场地和器材;

(三)有对伤害事故及时救助的条件;

(四)有测试数据处理的设备和人员。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