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健身服务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从事国民体质测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培训合格的体质测定和健身指导人员;(二)有符合体质测定项目要求的场地和器材;(三)有对伤害事故及时救助的条件;(四)有测试数据处理的设备和人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