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三章 健身活动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实施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开展健身活动。提倡职工利用工间、工余和节假日开展每周三次以上,每次三十分钟以上的健身活动,并参加达标测试。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