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文物商店应当对购买、销售的文物做出记录,并于购买、销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对拍卖的文物做出记录,并将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核准拍卖的文物记录于拍卖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