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修复、复制、拓印以及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报市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审核或者批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