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第十三条已修改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的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质量和安全标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