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窗口,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根据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被调查部门及其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