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窗口,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批评、建议和监督。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根据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被调查部门及其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