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管理,防止漏损,对老化的供水管网,应有计划实施更新改造;发现供水设施设备漏水或者接到漏水报告后,应当在两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修复。节水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供水管网漏损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