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一条已修改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及时改正用水浪费问题,提高合理用水水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水平衡测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予以公布。水平衡测试可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专业单位进行,也可由非居民用水户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自行测试。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