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鼓励创办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注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其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及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创办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比例,除国家已有规定外,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