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除法律、法规和按照国家规定管理权限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中小企业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向中小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不出示《收费许可证》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并向物价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