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并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提供服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