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使用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