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农业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