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没收所采集的农业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