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保证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适当比例。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不得低于25%,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不得低于22%。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