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保证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适当比例。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不得低于25%,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不得低于22%。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