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