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